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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中國司法人權觀察〉已經完成,可在此下載。
這篇文章將刊登在臺灣民主基金會每年出版的《中國人權觀察報告》(往年報告連結在此),特別感謝陸梅吉(Margaret Lewis)教授擔任評論人,對文章提出寶貴建議。
沒有時間讀整份報告的話,以下是三千字的摘要。
這是我第三年,也是最後一年的〈中國司法人權觀察〉,感謝那些為中國人權努力的人。
Here is my piece on human rights in the Chines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2020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PDF here). Special thanks to Prof. Maggie Lewis for her comments. The paper’s English counterpart will be out in a few months.
This paper will be published by Taiwan’s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in their annual book on human rights in China (volumes for previous years are available here).
For those of you who don’t have the time to read the entire piece, my three-page executive summary is below.
Finally, this is my third and last annual paper on this exact topic. My deep gratitude and great respect to those who work on human rights in China.
2020年司法人權觀察
——政法系統意識形態化,人權侵害常態制度化[†]
陳玉潔*
摘要
2020年的中國〈司法人權觀察〉從以下五個面向討論中國司法制度中顯著的人權問題:(1)司法政策整體走向;(2)偵查與調查;(3)審判;(4)監獄與法律執行;(5)律師執業。綜合來說,在司法系統中,2020年中國突出的人權問題包括:偵查調查階段中普遍的恣意處罰、監禁與酷刑;對外追逃追贓中侵害人權的現象;受公平審判權侵害的常態化;監獄群聚感染且資訊不透明;政治犯健康狀況不佳;對人權律師的持續打壓。
在(1)司法政策方面,傳統「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與中國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政策截然不同,中國領導習近平強調的是「全面依法治國是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換言之,中國「全面依法治國」之政策並非希望以法律約束黨國體制,而是以法律作為黨國機器的工具,不應與「法治」概念混為一談。近年來中國雖持續推行司法改革,但整體來說,這些改革並未解決中國司法人權侵害的結構性原因。中國黨國體制並無政治意願對於司法制度「賦能」——亦即有效地加強司法體系中制衡公權力之力量,尤其是不願意對法院和律師群體賦予自主性和獨立性,使其可以發揮監督功能。
在(2)偵查與調查方面,主要的人權問題有兩方面,第一為中國境內的恣意處罰、監禁與酷刑(又可分為國內案件與涉外案件),第二為中國境外的跨境追捕。
首先,2020年觀察到在中國境內被恣意處罰、監禁與酷刑的國內人士(國內案件)包括Covid-19疫情吹哨者、獨立記者、異見人士、學者、民營企業家、活動人士、訪民、民間社會與媒體記者等。與往年相比,2020年觀察到更多因言獲罪以及所謂「敏感案件」,顯示言論空間與司法獨立空間進一步的緊縮。值得說明的是,究竟何謂中國政府認定的「敏感案件」,外界無法得知,該類案件與其他「一般案件」亦無明顯的界線,這種界線的不明確,代表著公權力的恣意性,也能讓黨國以成本最低的方式達到使人民「自我審查」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務觀察,「敏感案件」的範圍越來越廣:一些倡議反歧視以及經濟社會權利的NGO人士也受到「敏感案件」的待遇,並非僅有公民政治權利才會被認為屬於「敏感」議題。
在這些案件中,中國政法系統已經發展出一套本文稱之為「SOP」的常態化人權侵害流程,成為從案件開始到結束的一整套慣常作法,包括:
- 對被監禁人使用「指定監視居住」(「指監」),在職務犯罪案件中使用「留置」(亦即將「被失蹤」制度化、常態化);
- 使被監禁人長期與外界完全隔離,使其感到孤立;
- 剝奪被監禁人會見律師機會;
- 剝奪被監禁人或家屬選擇律師權利,改由「官派律師」代理案件;
- 對被監禁人施以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 反覆訊問被監禁人、強迫其在官媒上認罪;
- 不准家屬或外人旁聽,或者逕行秘密審判;
- 家屬無法從「官派律師」獲得案件資訊,甚至也沒有收到相關法律文書;
- 處罰代理相關案件的人權律師,包括吊銷律師執照。
其次,在涉外案件中也不乏被恣意處罰的例子。繼2018年底中國監禁了加拿大兩名在華公民——加拿大前外交官康明凱(Michael Kovrig)和商人斯帕弗(Michael Spavor),被外界批評為「人質外交」後,今年中澳關係交惡,在中國的澳籍人士似乎也因此受到波及,包括目前被關押的澳籍華裔的中國央視英語頻道記者成蕾以及受到中國國安人員調查的兩名澳洲駐華記者。此外,在兩岸關係緊張時,一些在陸台灣人也成為受害者。繼2017年的李明哲案件之後,2020年10月,在中國被拘的台灣人李孟居(屏東縣鄉政顧問)、鄭宇欽(旅居歐洲的一名臺灣學者)、蔡金樹(南臺灣兩岸關係協會聯合會的原主席)、施正屏(台師大退休副教授)於中國央視連續三天「台諜案」的節目中「被認罪」,央視播出他們認罪的錄影片段,指稱他們涉嫌「間諜罪」,其中有些人顯然遭到秘密審判,這種為政治目的而「被認罪」現象,違反法律正當程序、無罪推定原則。
第二點為中國境外跨境追捕所衍生的人權問題:中國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與國際人權規範之間具有緊張關係,尤其是「不強迫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的規範——亦即如果被遣返/引渡人回到中國有遭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之危險時,便不得將其引渡(或遣返)回中國。然而,即便國內的司法人權議題並未見任何改善,中國仍積極地對外追逃追贓。中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委)自2018年3月成立以來,取代最高檢察院變成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的牽頭單位,然而,中國監委制度實際上「內建」了許多違反人權的制度,包括「留置」。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在與中國國家監委進行司法互助時,應全盤考量是否違反國際人權規範。此外,中國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近年來的關係也受到矚目,尤其是Interpol機制本來就有遭威權國家濫用之問題,中國這幾年來利用Interpol「紅色通緝令」(Red Notice,紅通令)追捕許多外逃嫌犯,其中有些是中國政府聲稱的外逃貪官,但也有些是非政府倡議人士,也有民營企業家,這些案件背後可能隱藏打壓異己或其他政治動機,在此背景下,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這幾年也陸續撤銷了一些中國「紅通令」。
在中國對外請求正式司法協助的管道受挫時,媒體也陸續揭露中國政府透過非法管道試圖「勸返」(中國目前所謂「新的境外追逃方式」)、引誘、脅迫甚至綁架目標回國的現象。2020年美國司法部對於中國騷擾威脅在美國的「紅通人員」及家屬之涉案8人提出起訴。在這些事件之後,中國司法制度在國際間的可信度已嚴重受創。
在(3)審判方面,2020年特別值得注意者之趨勢有二:一為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持續遭到制度性的嚴重侵害,如前所述,以下特徵幾乎已經成為所謂法院審判「敏感」案件的「SOP」:強迫被告認罪;秘密審判或不准被告家屬旁聽;判處重刑;家屬甚至無法取得案件資料或判決書。二為「因言獲罪」——尤其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案例出現常態化的趨勢,此類案件多被以「尋釁滋事罪」等「口袋罪」或甚至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起訴並重判。近年來更觀察到中國的處罰進一步延伸到中國公民發佈於境外社交媒體的言論。
在(4)監獄與法律執行方面,有兩個明顯的問題,包括監獄Covid-19群聚感染,監獄疫情的資訊卻不透明。其次,受刑人——尤其是政治犯和活動人士——在獄中待遇極端惡劣,過去政治犯在獄中健康狀況惡化、在獄中病死(或獲釋不久後病死)不乏其例,今年7月份「無國界記者」報導,目前至少有114名記者和捍衛新聞自由人士在中國被關押,其中有些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該名單特別列出其中十人健康狀況堪憂(或因中國政府拒絕家屬探視而狀況不明),若不能立即獲釋恐有生命健康危險,包括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維吾爾族學者)、古麗米拉伊明(作家暨網站管理員)、陸建華(政治評論員)、張海濤(政治評論員)、秦永敏(政治評論員)、黃琦(「六四天網」創辦人)、姚文田(出版人)、桂民海(瑞典籍出版人)、吳淦(709被抓捕活動人士)、姜野飛(漫畫家)。
最後,在(5)律師執業方面,一般律師的「黨建」工作仍持續進行中,另一方面,中國對於人權律師的打壓從未停止,今年受打壓的人權律師或法律人包括(但不限於)許志永、高智晟、余文生、覃永沛、陳家鴻、王全璋、江天勇、謝陽、楊斌、盧思位、任全牛等律師。人權律師遭遇到的打壓包括:(一)刑事處罰(對象含律師的家人)或甚至「被失蹤」;(二)酷刑對待;(三)騷擾、監控、偽釋放;(四)侵害執業(亦即註銷或甚至吊銷人權律師之執業證)。
今年對中國的司法人權是極為嚴峻的一年。
[†] 陳玉潔(2021)。〈2020年司法人權觀察〉,《2020中國人權觀察報告》,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網址:http://www.tfd.org.tw/opencms/chinese/publication/human/。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Affiliated Scholar, U.S.-Asia Law Institute, New York University。作者感謝Margaret K. Lewis(陸梅吉)教授評論初稿,以及兩位匿名審稿人對文章提出寶貴建議,感謝研究助理彭彥凱先生協助蒐集資料和校對文稿。